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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正平
世界上,任何一位杰出的辩护律师,在出庭时,除了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大下功夫外,无一不是克服自身和人性的弱点,在辩护的崎岖小路上奋力的攀登,最后达到光辉的顶点。美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辩护律师丹诺在向后人讲述其成功的秘密时说:我有一忌,那就是辩护时不了解你面前的法官,希望你们在工作中有二忌或三忌。从一个成功者的嘴里,我们可以看到,“忌”与成功有密切的联系。从我国的审判制度与实践来看,在庭审时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其目的是寻找能够体现出判决中的关键实事和法律依据;公诉人是指控被告人犯罪;辩护人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轻罪等。那么,根据这一情况,我们的律师出庭时,除了抓住事实、证据和掌握法律外,是否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笔者认为:有,而且有“三忌”,希望能够引起同仁的注意。
一忌不去了解法官的心理:
目前我们有些律师,在出庭辩护时,摆出了事实,找出证据,运用法律适当,并且自我感觉良好,可不知为什么,在出庭结束后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一时费解。笔者认为,这是以僵化和静止的观点来看待法官公证的结果。其完全忽视了法官佩带国徽下的一个有血有肉的、有兴奋有悲哀、有快乐也有痛苦的、有七情六欲的活生生的人。就其公正性而言,决不意味着法官是一部只会判决的机器,这是客观现实。基于法官的工作目的,那么,在其选择适用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上,很难免地加入个人的意识色彩以及在判决书中反映出个人对该案的认识程度和认识角度。对此,如何使辩护的观点同法官的观点一致或接近或不同时能在有效的调整下达到一致。这除了以事实、证据和法律外,同时需要了解法官的心理。老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道出了其意的精髓。可有的律师一天总是喜欢把自己高高挂起,除了法、事实、证据以外概不想其他事情。认为这也不是律师做的,那也不是律师做的,其人为的把我和其他事物隔离开来,严重地忽视了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相互相联、相互依赖的原理在了解和认识法官的这个问题上,更是不屑一顾,认为律师只要是知法、懂法、会用法就可成为法庭的王子。其完全大错特错,结果这些人在现实面前碰了大壁,被碰得头破血流之后还是一味地怨天、怨地、怨当前的不正之风。可遗憾的是其至今也没有看到自己工作上存在的漏洞,自己的能力存在的问题,没有看到正是由于自己的这种作为,形成极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在法官脑海里时而闪现出“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念头。这种辩判分离的现象,给整个律师界造成了多少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予以纠正。那么,了解法官的真正意义是什么?笔者认为归纳起来,应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1、有助于避免与法官发生的不必要的冲突,以便利地开展工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信任感,使法官深信不移律师是在协助自己工作。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官容易被律师说服和接受律师的观点。
3、有助于在律师和法官的感情上、心里上产生共鸣。牵动法官的情感,吸引法官的注意力,从不知不觉中把法官从纷繁的思绪中拔出,领入自己的辩护思路,为胜诉架起了桥梁。
4、有助于调整自己的辩护角度、选择辩护的重点和非重点。使辩护走向胜诉。
二忌缺乏绅士般的风度
英国著名的律师麦克米兰,在谈到风度时说:风度是征服人的一个无形的力量,律师更应该培养这个气质。前些时候有位法官告诉笔者:看到有些律师风度翩翩、神采奕奕、在法庭风度的辩护,其完全征服了我,使我感到他应摘取成功的桂冠。看来,风度对律师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如何理解风度二字,笔者认为,它对律师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长相和发式。长相是先天,不可能改变的,但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修饰来弥补。发式是可以随着时节、衣着、高矮、胖瘦的不同而决定其型状的变化。“修剪齐整、随着时代、但又不超过时代是律师的发型”。
2、衣着。深沉而古板,活跃而不华丽。象征着稳健、向上、有力。
3、语言。沉稳凝炼。有时是春天小溪的涓涓流水;有时是冬天狂风暴雪。用一句话来概括:有理、有力、有节。
4、礼貌。谦虚而不卑贱、高雅而不含傲气。
笔者认为,具有绅士般的风度应是律师整体的一部分,是律师的一种美德,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可我们有的律师严重缺乏这方面的修养;有的甚至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如:有的律师在办案时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卑躬屈膝,点头哈腰,凭着法官这一名称不叫,却叫这个哥、那个姐,有的还叫些叔、姨之类肉麻的话;有的律师衣衫不整不修边幅、在法庭上坐无坐相、站无站相、手舞足蹈、乱喊乱叫。有的律师不学无术,但却专门看着法官的眼色行事,法官说东他则东,法官说西他喊西,完全的丧失了律师的气节,等等这些,这已成为律师界的耻辱,所以,“忌”。应大力提倡律师的绅士风度。
三忌哗众取宠、举止傲慢、无的放矢、尖酸刻薄
这十六字的具体表现为:
1、本来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为了迎合不懂法的少数旁听观众的心理,非要挤出个理由不可,以示自己“辩才”。
2、抓住末节不放,对主要事实不管,分不出层次,听不出重点,使人不知所以然。
3、藐视一切,目中无人,都不懂法,唯我独尊。
4、总是摆出一副好斗的架式,使人看来并不是为辩护而来,似乎是为打架而来。盛气凌人,气势汹汹,只要抓住对方一点毛病,便大肆的渲染、讽刺、挖苦。
这十六个字的后果是:
1、长此以往,失去法官对其的信任,一到其辩护,法官则不屑一顾,还请脑海里总会浮现出“他瞎说、胡辩”的恶果。
2、给当事人的印象是:说的太多太多,可就是问题不能解决,还请律师干什么。给法官的印象是:言之无物,象个瘪三,还算什么律师。
3、令同行、公诉人、法官反感,使自己成为“孤家寡人”逐步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4、败坏了整个律师的形象,导致世人对律师失掉信心。
记得有位法官曾跟笔者谈起了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一开始辩论,便兴致勃勃、大谈特谈,从东到西,再从西到东,口若悬河,视若无人,在对对手的态度,真有不打桌底不罢休的气焰。他们的辩论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在我的面前也显示了良好的“风度”,可当我回办公室撰写汇报提纲时,我惊奇的发现我的脑海里竟是一片空白,什么原因?仔细一想,原来其辩护词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一些无聊的东西组成,这些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听了这些,笔者时时在想,为什么我们有些律师发表了长篇大论的辩护词,竟没有发挥一点作用?为什么我们有些律师开庭比较“成功”,可意见竟没有被采纳?法官的话不时地回响于耳,脑海里不断地闪现几行字,那就是律师们:忌哗众取宠、无的放矢、举止傲慢、苛刻刁酸。
综上“三忌”是笔者在工作中积累的一点体会而已,如能给同仁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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